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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独特功能信托法依据主要功能传承工具分析案例23页.pptx

  • 更新时间: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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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走进保险金信托信托:一种独特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受托人受益人委托监督受托管理利益分配指定/自益运作、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委托及监督权,受益人决定权交付信托财产,维护受益人的义务取得信托利益遵守契约的义务信托事务管理,取得管理费收入《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制度的四个内涵1、委托人相信受托人信守承诺2、委托人相信受托人有能力管好信托财产以信托为基础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

信托设立后,如果信托财产灭失,信托也会因无法实现信托目的而终止以财产为前提信托的核心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以受托为核心信托的目的是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它决定了信托合同如何订立,信托财产如何管理及信托利益如何分配。以委托人的意愿为目的信托:一种独特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制度财产转移:他益信托的本质是将信托财产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财产管理:当委托人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但自己又没有精力或足够的精力、经验时,他可以设立信托,让专业的受托人替自己管理财产。产权分割性: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但受托人仅有名义上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利益最终是归属于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就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它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自身固有财产,同时也不是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只有受益权)。

所以,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均不能要求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清偿。信托财产成为独立负担损益的主体。管理连续性:信托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破产、解散等而终止。《信托法》规定了新受托人的产生方法。信托可以从始至终为实现委托人所设定的信托目的,持续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对委托人而言,信托是最具有确定性、持续性的制度工具。家族信托:事务管理型兼金融服务,且不适用“资管新规”家族信托:指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1、受益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家族信托不得为纯自益信托。

1、受益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家族信托不得为纯自益信托2、信托类型:家族信托的类型为事务管理型兼金融服务,且不适用“资管新规”3、信托财产:家族信托财产金额和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4、信托目的:是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不得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018《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37号,简称《通知》)家族信托与集合信托的区别信托的独特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资产隔离)委托人层面委托人家族信托信托财产受益人1、财产独立《信托法》15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2、效力稳定《信托法》52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资产从个人名下剥离——达成遗产隔离保护信托的独特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资产隔离)受托人层面受益人家族信托信托财产4、债务隔离《信托法》第47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其他约定《信托法》29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 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利益分配中信信托保险金信托合同文本节选:本信托项目下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质押、赠与、继承或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智能版3.4)言托受益权及因此所获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具有人身属性,为受益人个人月不属于夫妻共财产。(智能版3.3)信托的独特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资产隔离)受益人层面委托人家族信托财产1、财产独立《信托法》27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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