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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个人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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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个人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太保个人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救)”简称“个人2.0重疾C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我们”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个人20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合同”-1.震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中请、我们同惫承保,本合同成立-效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70,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眦身合证普。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N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选择投保的责任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31重大疾病保险若被保险人在本合网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90金(基础保日为等待期,下同)内因意外饰言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障)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惫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惫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自本合网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操华年康木,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后第11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3.2轻症疾病额外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日内给付保险金因惫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基础保障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惫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惫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若初次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额外给竹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90日及以上的,我们分别给付轻症疾病额外给竹保险金,但本合同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额外给忖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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