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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惠圆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08-04
  • 资料大小:972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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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汇丰惠圆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惠圆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MIS.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1.3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3)我们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4)我们给付“全残(见11.1)保险金”:(5)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6.2条办理复效的;(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1.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1.5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1.6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1.3)。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犹豫期己届满的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且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视为退保。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公司仅对本合同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全残保险金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24时起90日及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日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见11.17疾病相关术语释义1)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具体疾病定义见本合同第10.1条)或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见本合同第10.3条),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11.4)导致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或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我们将按该次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并同时豁免本合同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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