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附加超能宝20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太保附加超能宝2023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超能宝2023”。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超能宝202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合同成立与生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4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以及投保时投保人的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金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及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0种,疾病名称如下,具体疾病定义见本附加险条款“7.重大疾病的定义”。
特定疾病额外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给付保险金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
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共有60种,疾病名称如下,具体疾病定义见本附加险条款“8.特定疾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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