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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臻爱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现金价值保费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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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韩臻爱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臻爱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3)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确诊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第12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第13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保的所有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详细的疾病分组信息详见本合同第11.2条。(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我们不再提供本合同3.1条约定的特定健康管理服务。(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1)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11条定义的、前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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