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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东方鑫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费率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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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韩东方鑫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东方鑫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⑴)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减去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1)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按下表《基本保险金额比例表》确定);2.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5其他责任免除除“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1.5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保险金的申请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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