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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鑫红利3.0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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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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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鑫红利3.0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太保鑫红利3.0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鑫红利3.0”。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红利3.0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残保险金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⑵)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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