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系统风险防控能力逐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不断推进。如何有效健全公司治理、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质效,充分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已成为热点话题。目前,银行保险机构虽然初步形成了“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但董事、监事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问题仍屡见不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为持续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治理的监管执行力度,发布了一系列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重要监管制度措施。进一步细化并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履职行为约束、及配套评价机制要求等。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政策体系的“四梁八柱”已逐步建立并完善,形成了多层级、多监督主体的立体化政策监督体系,以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已形成了多层级要求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政策体系。涵盖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本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公司治理相关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外部监管约束,公司章程为内部约束,行业指南为指导的多层级规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应当深入了解并遵循多层级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朝着全面化、差异化以及可操作化的方向发展。
全面化:随着原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并,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以及董事、监事履职的制度要求在不断进行整合与扩展。原《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银监会令[2010] 7号)更新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会令〔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将约束范围扩展到了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而不再是只涉及银行董事及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差异化: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加突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差异化履职,根据董事、监事的任职特点,对其任职要求、行为要求及职能要求均存在一定差异化的侧重。
如,董事长、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监事长、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等角色均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可操作化:当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加细致具体,为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应关注的领域与履职行为划出了“重点”。首先,细化明确董事、监事应当持续了解与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6大方面的情况;其次,重点强调了董事在战略与体系建设、信息披露与报送提升、结构与队伍优化、公司利益、事项跟踪、重点领域工作推动等方面的具体履职要求;以及监事在战略与体系建设、重要人员履职情况、激励机制、重点领域、重要事项跟踪落实情况、信息报送、公司利益相关事项的监督要求。
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规范性、高效性是企业公司治理完善与否的重要体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机制又是其重要的保障。“5号文”的出台,一方面进一步做实了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成为了董事会发挥治理作用和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重要抓手之一;另一方面也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提出了更加可操作的规范及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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