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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13页.pdf

  • 更新时间: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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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简称“鑫利赢”。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鑫利赢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等于趸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您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等于零。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①基本保险金额②保单账户价值乘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残保险金(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保单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⑵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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