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8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5,000元。若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本附加险合同份数与主险合同份数一致,且不高于我们约定的上限。2.2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疾病给付主险合同重疾提前给付金或本附加险合同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主险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的责任,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且该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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