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顶梁柱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太保顶梁柱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简称“顶梁柱失能险”。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顶梁柱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3)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2.4失能状态的核验”中继续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要求;(4)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若被保险人生存,除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外,我们每年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本合同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给付以5次为限。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1)被保险人身故;(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累计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已达到5次;(4)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1)对于确诊第一组疾病的被保险人,自累计给付的失能收损失保险金达到5次后,我们有权每3年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进行核验,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配合提供相应资料。
若经我们核验,被保险人在核验当日过往半年内的身体状况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要求,我们继续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若经我们核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上述约定的要求,则我们中止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中止后若被保险人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组疾病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失能状态,我们继续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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