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爱享金生(成人版)两全保险条款 “太保爱享金生(成人版)两全保险”简称“太保爱享金生(成人版)”。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爱享金生(成人版)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至 60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和 30 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利益表载明金额;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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