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保险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投保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按约定的额度增加一次,增加额度为前一个保险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3.5%。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比例或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应调整。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20 年、25 年、30 年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或确定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 周岁及以下160% 41-60 周岁140% 61 周岁及以上12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确定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40 周岁及以下160% 41-60 周岁140% 61 周岁及以上12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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