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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乐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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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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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2)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为计算依据。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期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到达年龄身故保险金18-40(含)周岁(见释义 4已交保险费的 160%与现金价值(见释义 5)两者金额的较大者41-60(含)周岁

已交保险费的 140%与现金价值两者金额的较大者61 周岁及以上已交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两者金额的较大者上表中的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者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战争(见释义 6)、军事冲突(见释义 7)、暴乱(见释义 8)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2)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为计算依据。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期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到达年龄身故保险金18-40(含)周岁(见释义 4已交保险费的 160%与现金价值(见释义 5)两者金额的较大者41-60(含)周岁

已交保险费的 140%与现金价值两者金额的较大者61 周岁及以上已交保险费的 120%与现金价值两者金额的较大者上表中的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者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战争(见释义 6)、军事冲突(见释义 7)、暴乱(见释义 8)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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