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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心安怡长期版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费率规则.rar

  • 更新时间: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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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55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为 65 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及每日津贴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分为 3 个档次,由您与我们约定其中一档进行投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您选择的投保档次、是否形成家庭保单确定。 本合同的每日津贴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每日津贴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不保证续保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0 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 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延续 10 年,疾病观察期不重新计算。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以后若再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的,新的保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后开始生效,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重新投保申请。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1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4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4.2 特殊门诊医疗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门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4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限额为年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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