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首个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5%年复利形式增加。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保5,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相应调整。4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 年 7 月 1 日,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2005 年 6 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5减保:是指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等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太平岁悦添富终身寿险,第4页,共10页第七条 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8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小于等于 4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6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二、如果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选择趸交14或分期支付保险费。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第十条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5,我们仍会承险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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