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a.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0%-主险合同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或全b.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1)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②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2)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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