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女性年满 55 周岁至 80 周岁,男性年满 60 周岁至 8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本主合同的首次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本主合同犹豫期满结束的次日,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之后,保单生效日在每年或每月(按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本主合同提供两种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别为按月领取和按年领取,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养老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1)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月领取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2)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年领取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11.81 给付养老保险金。若您选择趸交保险费,犹豫期满后,本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若您选择期交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本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月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为已交保险费-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期数×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且该金额不小于零。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