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不含 70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0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不含 70 周岁)。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0 周岁,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 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 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不含 70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0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 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不含 70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0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70 周岁(不含 70 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70 周岁,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总体评价: |
|
内容质量: |
|
美观度: |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