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 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父母、配 偶、子女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 成员的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内容执行。 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团体属 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 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 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投 保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 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已经给付保险金的,退还保险费时将予以扣除。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该被保险人的年 龄、性别、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约定领取年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 等因素确定。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时止。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开 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6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养老保险金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领取方式和领取频次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不得小于国 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且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处于有效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 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和领取方式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领 取金额为: (1)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有定额平准型和保证十五年定额平准型两 种: (1)定额平准型:本公司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 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以较 早者为准),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保证十五年定额平准型:本公司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 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并保证给付 15 年(该 15 年为保证给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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