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 天 至 66 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 天至 7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在本合同第 5 个至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 人生存。
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5 年的,在本合同第 5 个至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 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在本合同第 5 个至第 9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 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的 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交费期间为 3 年或 5 年的,自本合同第 7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 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 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 较早者为准)。 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自本合同第 10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
如被保险人生 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 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 者为准)。 满期金 交费期间为 3 年交的,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 5 年交的,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300%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 10 年交的,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500%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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