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 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保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3)和保险合同期 满日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4); 3、保险费发票。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记载内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90 日为等待期,如本合同多次复效,则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均 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释义6)专科医生(见释义7)。
初次确诊(见释义8)为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 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见释义9)的,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轻症疾病定义”中。 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症疾病定义”中。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重大疾病定义”中。 二、必选责任。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