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 费豁免。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 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起,若下列保险合同不含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我们每 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若上述保险合同中已包含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则不属于本附加险合 同豁免保险费的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的具体保险合同在保险单 上载明。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 疾病,我们向您返还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保险费豁免申 请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特定疾病保险 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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