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75 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申请减少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41 周岁,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60%;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41 周岁但未满 61 周岁,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40%;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61 周岁,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20%;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 1000 元,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10 年和 20 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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