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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商课留存与传承2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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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需要注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间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属于女儿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女儿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也会面临所领取的生存年金被执行去偿还债务的风险。备注: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会不会被执行用于偿还女婿的债务,取决于两个要素,即生存年金是否被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债务是女婿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要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婚姻法》备注: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杨女士在女儿结婚前投保了一份年金保险,指定女儿为受益人。如果女婿对外负债,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还债。B. 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女儿领取的生存年金。C. 债权人只能要求执行生存年金的一半。备注:近年来,年金保险在我国非常流行,因为它兼具保险与投资功能,很受高净值家庭的青睐。甚至有些家庭在女儿出嫁时,会为女儿配置年金保险,代替现金、房产作为陪嫁的嫁妆。对于父母而言,为女儿配置一份具有类信托功能的年金保险、既能保证女儿作为受益人长期领取生存年金,又有隔离因婚变导致的财富风险的效果。所以,无论是从财富传承的角度

还是从隔离二代婚姻财富风险的角度来看,购买年金保险都是不错的选择。A选项错误。A选项: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假设女婿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只能要求法院执行女婿的个人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倾向于将女儿领取的保险年金认定为女儿的个人财产,所以不会被执行。但是,题目中给出的条件是,女婿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B、C选项: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由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任何一方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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