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1。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6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6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们退还的那部分金草拟版(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给付系数×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7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龄大于等于 18周岁且小于等于 4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6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40%;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8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9,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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