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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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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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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本公司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3)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减少被保险人时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自该终止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见7.14)。团体成员人数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可投保团体保险的合法团体的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或授权联系人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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