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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介绍19页.ppt

  • 更新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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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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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者不受30日的限制),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不含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尚未治愈的疾病或症状),且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直接、完全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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