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
什么是诉讼保全?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实践中,对所有的保全申请法院都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自身的资质良莠不齐,一般规模较小,净资产少,担保能力有限。
背景介绍——传统担保方式,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担保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申请人签定《出具担保保函协议书》。3.申请人按照《出具担保保函协议书》的约定向担保公司纳担保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4.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5.担保责任解除后,申请人将结果反馈给担保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担保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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