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圆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病(见释义一)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见释义四)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18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病且初次发病于年满 80 周岁(见释义六)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七)前(不含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见释义八),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症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180 日的限制。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并获得赔付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轻症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患疾病、达到疾病
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aa中银三星中银爱家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费率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爱家保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首日未满 18 周岁(见释义一)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初次发病(见释义二)(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并经医院(见释义三)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见释义四)、严重脊髓灰质炎(见释义五)、严重哮喘(见释义六)三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见释义七)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于保险期间首日已年满 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初次发病(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乳腺、宫颈、子宫、卵巢恶性肿瘤(见释义八)四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于保险期间首日已年满 18周岁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后初次发病(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肺脏、肝脏、膀胱、前列腺恶性肿瘤(见释义九)四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同时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成年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和成年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中银三星中银爱家保特定疾病保险 条款 第3页,共9页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十);
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一);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比例退还本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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