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四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和保全等业务活动和提供客户服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客户信息。前款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第五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人身保险公司,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
人身保险公司应按照合法、合理、安全、保密的原则,管理、使用客户信息,妥善保管记载客户信息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客户信息泄露。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承保、保全等业务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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