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 出的合理医药费用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 二、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 规定给付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 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 日起 30 日(含第 30 日)。 四、我们计算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金的项目包括:挂号费、处方费,注射费、 药费(不含自费药),检查费,处置费,诊疗费,输血、输氧费,会诊费。 以上各项费用标准均与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标准一致。医生处方须 符合当地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五、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医药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 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在保 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剩余部分医药费用的保险责任;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负给付保第 2 页,共 7 页 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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