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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小故事16则24页.ppt

  • 更新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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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故事
中国是最早运用风险分散法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如:“耕三余一”耕种三年,积余一年的粮食。《礼记·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汉 桓宽 《盐铁论·力耕》:“故三年耕而馀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此 禹 汤 所以备水旱而安百姓也。”
再如:“镖局”即是中国特有的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于是在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因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保险产生历史渊源
保险故事
1347年10月23日,意大利商船“圣·科勒拉”号要运送一批贵重的货物由热那亚到马乔卡。这段路程虽然不算远,但是地中海的飓风和海上的暗礁会成为致命的风险。这可愁坏了“圣·科勒拉”号的船长,他可不想丢掉这样一笔大买卖,同时也害怕在海上遇到风暴而损坏了货物,他可承担不起这么大的损失。
正在他为难之际,朋友建议他去找一个叫做乔治·勒克维伦的意大利商人,这个人以财大气粗和喜欢冒险而著名。于是,船长找到了勒克维伦,说明了情况,勒克维伦欣然答应了他。双方约定,船长先存一些钱在勒克维伦那里,如果6个月内“圣·科勒拉”号顺利抵达马乔卡,那么这笔钱就归勒克维伦所有,否则勒克维伦将承担船上货物的损失。
这样,一份在今天看来并不完备的协议就成了第一份海上保险的保单,也成为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现在我们仍然可以在意大利热那亚博物馆看到这两张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保险单。
第一张船舶运输保单
保险故事
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在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船上的船长、船员也可投保。到了16世纪,又发展到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支付的赎金。这些被认为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1536年,英国人马丁于给一个叫杰明的人投保了2000英镑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间是一年,收取了80英镑的保费;这是有史可查的第一张人寿保单。
现代人身保险的起源及第一张人寿保单
17世纪伦敦一场大火“烧”出了首家火灾保险公司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591年,德国酿造业发生一起大火。灾后,为了筹集重建酿造厂所需资金和保证不动产的信用而成立了“火灾保险合作社”,这是火灾保险的雏形。
1666年9月2日,位于伦敦市中心的皇家面包店突然因为烘炉过热,引发了一场火灾。大火蔓延至全城燃烧了五天五夜,烧毁13000多栋住宅和90多个教堂,伦敦80%的建筑物被烧毁,20万人因此无家可归。
在经历了这场灾难之后,一个叫尼古拉斯·巴蓬的医生开始筹措开办一家承保火灾风险的保险公司。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和实践,1680年,巴蓬医生和他的四个朋友凑齐了4万英镑,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主顾们多是经历了伦敦大火的居民,他们为了防止灾害再次造成的巨大损失纷纷到巴蓬这里购买保险,而巴蓬也意识到不能给所有的房子都按照统一标准收费,于是他独创性地依据房屋的结构和租金收取保费,例如,砖石建筑的费率定为年房租的2.5%,木质结构的房屋费率则提高至5%,这种差别费率制为日后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样板,巴蓬本人也被誉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保险故事
由于当时日益紧张的国际局势,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了限制政策,他们不但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业务来源也越来越少。1949年在中国的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则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自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4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由财政部批准公布施行。除17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大陆既无财产又无代表对其寿险契约进行清偿外,其余各公司的寿险清偿工作基本上于1957年底如期结束。只有小部分给付延至1959年。
1956年8月,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1958年—1978年,经历了三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剧烈跌宕,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保险业作为整个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深受影响。       
1958年12月,由于认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财政部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的保险业务办理到1966年外,其余国内业务全部停办。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取消了保险公司建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国外业务与再保险几乎全部停办。196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被精简,其国外业务由13人的“保险业务小组”“守摊和收摊”。保险业务小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为止,历时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发生的进口手表以及白金丢失事件后,周总理明确指出涉外保险及国际再保险必须继续办理。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历史时期。在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保险故事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同年7月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3月颁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同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三家专业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1月,集团公司撤消,分别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成立五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三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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