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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i家版E款重大疾病保险基础知识解析案例演示29页.pptx

  • 更新时间: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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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保 i 家版 E 款重大疾病保险解析

在当今社会,重大疾病的风险日益凸显,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阳光人寿推出了一款全面且灵活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阳光保 i 家版 E 款。 

一、产品概述

阳光人寿阳光保 i 家版 E 款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产品,其基本保险责任涵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两者仅给付一项。该产品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多达 120 种,为被保险人构筑了坚固的健康防线。此外,产品还提供了两项可选保险责任,包括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灵活选择。同时,该产品还支持附加特药、附加豁免重疾 I、附加意外伤害 G、附加意外医疗 E、附加住院费用 F、附加住院津贴 E 等附加险,进一步丰富了保障内容。

二、产品特色

(一)百种重疾,周全保障

阳光保 i 家版 E 款重大疾病保险涵盖了 120 种重大疾病,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这些重大疾病的定义均按照保险行业标准和阳光人寿的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界定,确保在被保险人不幸患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例如,对于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该产品均能提供相应的保险金赔付,帮助被保险人缓解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二)灵活选择,自由随心

该产品的一大特色是提供了灵活的保障选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和保障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组合。例如,如果投保人希望在轻症和中症阶段就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并且减轻后续保费的负担,可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享受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保障;如果投保人更关注多次重大疾病的保障,可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获得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障。此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方案也提供了两种选择,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其中一种,进一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三)多次赔付,倍添呵护

若投保人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可选保险责任二,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该产品能够提供多次赔付的保障。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赔付 25%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赔付 5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重大疾病分为 3 个组别,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均赔付基本保险金额。这种多次赔付的设计,为被保险人在面对多次疾病风险时提供了更充分的经济保障,增强了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三、投保范围与保险期间

阳光保 i 家版 E 款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岁至 51 周岁,保险期间为终身。这意味着,无论被保险人在何时患病,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终身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份长期的健康保障,使其在一生中都能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安心与呵护。

四、保险责任解析

(一)基本保险责任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这一责任为被保险人在面对重大疾病时提供了直接的经济支持,帮助其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的康复费用。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方案有两种,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这种设计既考虑了被保险人在身故或全残时家庭经济支柱的缺失问题,也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二)可选保险责任

1. 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将获得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保障。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赔付 25%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赔付 50%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此外,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这一责任不仅为被保险人在疾病早期阶段提供了经济支持,减轻了其经济负担,还确保了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长期的保障。

2.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将获得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障。重大疾病分为 3 个组别,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均赔付基本保险金额。这一责任为被保险人在面对多次重大疾病风险时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确保其在多次患病时都能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持,增强了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五、投保规则

(一)起售保额与风险保额累计

本产品的基本保额最低为 5 万元,且必须为万元的整数倍。在风险保额累计方面,若勾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方案一),以 1 倍的基本保额累计被保人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以 1 倍的基本保额累计被保人寿险风险保额;若勾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方案二),以 1 倍的基本保额累计被保人重大疾病风险保额。若勾选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二),则在上述风险保额累计方式的基础上以 0.2 倍基本保额增加累计被保人重疾险风险保额。若勾选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一),不额外累计被保人重疾险风险保额。

(二)体检、契调、财务资料等规则

体检、契调、财务资料、特殊人群限额等规则按照阳光人寿最新的“个人寿险投保规则”相关规定执行。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为投保人提供合适的保险保障。

(三)保全规则

本险种可操作的保全项目包括客户资料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增补告知、保单补发、保单冻结、保单挂失、保单挂失解除、保单迁移、出生日期及性别变更、交费信息变更、签名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投保人变更、指定第二投保人、职业类别变更、保全回退、保单复效、减保、退保、协议退保、犹豫期减保、犹豫期退保、新增附约、新增保障计划、保单贷款、保单还款等。其中,减保、犹豫期减保的规则为:减保后最低保额同投保规则。

六、案例演示

案例演示

阳先生(30 周岁)曾经购买过阳光人寿阳光保 D 款重大疾病保险,为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相关保障,选择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阳光保 i 家版 E 款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保险期间终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方案为方案一,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交费期间 19 年交,年交保险费 6,960 元。

在本合同生效后:

第十个月,阳先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 万元,同时豁免了自阳先生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合计 125,280 元,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阳先生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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