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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普法专题宣导33页.ppt

  • 更新时间:2009-09-21
  • 资料大小:2.97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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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

中国人寿作为中国保险业的“老大哥”,保障农民朋友
们的生产、生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责任,在新保险法
即将出台之际,我们有义务向全社会、特别是向广大
的农民朋友,介绍新保险法的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
保险意义功用的认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
利益。

限期理赔不再难!
一、限期理赔不再难!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
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
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
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
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
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
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
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核保期间也获赔!
新《保险法》中进行了明
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
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依法
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
就是说,核保期间发生事
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
任!。

三、合同条款需提示!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
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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