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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幸福尊享年金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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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 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幸福尊享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 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 单月度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 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含)。 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 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 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 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 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 任: 年金 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 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中相应的年金给付比例向年金受益人给付 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 单周年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 3 年交 5 年交 年金给付比例 20% 60% 10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10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9.3)(无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4)。 投保人意外身 故或全残豁免 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 (见 9.6),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 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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