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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康悦靖心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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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江康悦靖心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咸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9.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范围身体健康的特定团体(见9.3)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见9.4)、子女(见9.5)、父母(见9.6),凡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签发时的参保人数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9.7)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利益给付限制规定的限额。2.3保险期问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4保险贲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贲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教(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为等待期。

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的被保险人,则自本公司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等待期。(一)轻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9.8)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9.9)确诊初次患有本舍同约定的轻度疾病(见9.10)(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惠退还投保人为诙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届满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期保险金。给付后该被保险人的诫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贲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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