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二季度内地与香港地区金融行业内部审计相关监管政策与动态
一、内地金融行业监管政策
2025年二季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针对银行保险业等行业发布了新规或自律规则,持续完善监管体系。
(一)公司治理
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1号),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对任职资格条件、核准与报告、金融机构管理责任和监管机构持续监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金融机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并对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基金行业廉洁从业管理: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印发《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公告》(中基协发〔2025〕6号),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其中明确要求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的知情权,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信托公司与关联交易管理:5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中针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主要修订内容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新增条款,信托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强制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新增条款,信托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能。《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新增条款,明确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联方与所在机构的关联交易,需经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再适用部分免审规定。若交易金额未达重大标准,董事会或股东会可统一决议。内审工作需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后的监督职能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合规性及新监管要求的制度衔接。
上市公司章程修订:5月,为落实新《公司法》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上述指引均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公司章程修订,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职能,过渡期内原有监事会规定继续适用。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
4月,为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2号),对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与许可、变更与终止、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制定完善的内控、审计和问责机制,并确保独立经营。
(三)保险集团并表监管
4月,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11号),明确了并表管理范围、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和并表监督管理要求。其中,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至少每2年对并表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一次内部审计,评估并表管理范围是否完整、成员公司对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保险资金管理
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10号),明确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等。以上要求均为内审部门开展内审工作时应重点参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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