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激活卡管理,指导分公司开展激活卡业务,针对激活卡业务特性及实务流程,并结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激活卡业务的发展要求,根据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及本公司《短险实务》、《单证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由各级公司办公室、业务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激活卡销售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活卡,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责任固定,投保人在对保险卡完成投保(激活)后,保单按照双方约定或在卡面上载明的时间开始生效的一种保险合同方式。
第二章 激活卡产品的设计
第四条 激活卡实物作为重要单证进行管理。
第五条 激活卡适用的险种主要以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为主。激活卡最短保险期间为7天。
第六条 激活卡的生效时间可以由客户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不早于投保(激活)成功后的次日,且不晚于投保(激活)成功后的30日。客户投保(激活)成功,保险合同生效后,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期间较短,主要用于替代原有撕票式业务的激活卡,投保(激活)成功后,保险期间即开始,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激活卡由XX负责设计,分公司不得自行设计激活卡。总颁激活卡由XX下发,供各分公司使用。
第九条 分公司在开办现有激活卡前,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XX电子商务部报备。
第三章 激活卡销售准备工作
第十条 激活卡在激活卡业务处理系统中的定义由XX负责完成;在短险健康险系统中的定义由分公司自行完成。
第十一条 激活卡卡面文字模版由XX下发。分公司根据下发的卡面文字模版制作激活卡样张(包括封面及内页)。样张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XX电子商务部审核通过后方能定稿。
第十二条 激活卡的卡号由省级分公司单证管理岗在单证系统进行印刷征订时产生。征订完成后,再按照单证系统生成的印刷号段,在激活卡业务处理系统生成卡号、密码文件。卡号的批次号、开始号段、结束号段要与单证系统生成的印刷号段保持一致。激活卡在单证管理系统入库时,“作废日期”录入“9999-12-31”,单证管理系统不控制激活卡作废日期。
第十三条 激活卡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在生成卡号、密码文件时指定。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与生成卡号、密码文件当日的间隔要小于两年。
第十四条 激活卡的印制权限集中在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XX下发、批复或审核通过的激活卡样张,自行联系厂商进行印制。保险营销员、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激活卡。
第四章 激活卡的领用与发放
第十五条 分公司单证管理岗接收印刷厂送达的激活卡后,须对激活卡的印刷质量、种类、名称、数量、规格、样式、单证号段和激活卡密码的保密性等方面进行清点验收,对于分批到货的,要分批验收。激活卡验收完成后,由分公司单证管理岗在单证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因个人展业需要领用激活卡的,须先行全额垫付保险费后方可领用,同时,公司向其开具收款收据。在单证管理环节与收付费环节分公司应明确对账流程,单证发放与收费操作应分别在不同岗位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签订代理协议的机构,在适当垫付部分押金后,根据“批量领用,定期结算”的原则,允许其代销激活卡,结算周期一般应控制在30天以内。对于采用定期结算模式领用激活卡的,代理机构按约定时间与公司进行激活卡结算时,应向公司提交包含激活卡名称、卡号、数量、保险费合计金额、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的已销售激活卡结算清单,在确认相应保费资金已汇划至公司收入账户后,收付费环节根据经确认的已销售激活卡结算清单进行激活卡业务的暂收保费收费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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