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团险定价既有其复杂性,又有其灵活性,既要保证公司创费目标的达成,又要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
团险业务审批的纲领性文件:
1、《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2、《关于印发<团险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寿人险发[2014]300号)
3、《关于明确与规范团体保险业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寿人险发[2016]73号)
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险实务》等
监管部门管理制度,2015年1月,中国保 监会下发了《关于促进 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 问题的通知 》(保监 发〔2015〕14号) 。该文件对团体保险的 定义、保险责任的变更、 无清单承保、保险凭证 签发要求、退保金账户、 跨区域承保做了修订或明确。监管部门管理制度,团体保险定义:3人即可,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变更: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不需 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无清单承保:具有公益性质的政策性保险、因客观原因无法区分 被保险人的保险、国家保密单位保险。保险凭证签发:应当载明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退保金账户:退保金应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账至原交款账户,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跨区域承保: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以下区域---投保人的注册地或 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 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上下浮动范围 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其他监管规定允许费率浮动的险种 费率超过监管规定允许浮动范围的。费率浮动类业务的审批范围,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上下浮动范围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处理需求突破公司《短险实务》、《保全实务》、《核保实 务》、《理赔实务》等规定的业务,实务管理类业务的审批
对于分公司需要修改《团体保险投保单》等投保类单证的,可由 各省自行完成单证格式设计,经省级分公司承担法律与合规职能的 部门审核后,以邮件方式报总部审批。
2、根据《理赔实务》,公司与投保单位签订书面承保协议,且协议 对理赔流程及实务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理赔服务,无需上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现有产品条款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投保范围、免赔额、给付比例等要素 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总部允许的权限范围(见下表)之外的超权限业务。
调整承保场所及时间范围 住院津贴取消每次住院给付天数的限制,政法、公安系统人员拓展战争类责任 住院津贴扩展年度给付日数至365天,政法、公安系统人员按照身故性质不同而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意外住院津贴扩展重症给付标准(双倍或其他标准),投保年龄范围扩展,意外住院津贴扩展工伤给付标准(双倍或其他标准),增加骨折定额给付责任 ,住院医疗扩展自费项目报销责任,调整连带被保险人保额比例,住院医疗拓展住院期间支出的门诊麻醉费按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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