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传统类保障
1、重大疾病
2、住院安心
3、一年定期
4、意外伤害
5、女性安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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