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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阅读理解《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睦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
保险条款”)。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2.1
投保人可以行使的退保权利…………………………………………………………1.9、5.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2
您应及时向保险人通知保险事故……………………………………………………3.2
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8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在某些情况下,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5.2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人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解释,请您注意………………………………………7
本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本保险条款目录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睦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为和睦家专属医疗保险产品,致力于提供国际标准的高品质医疗保障。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有关约定书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具体生效日期、终止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本保险合同自生效日期的零时始到终止日期的二十四时止。日期、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1.4
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59周岁,常住中国大陆,能正常地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人员,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主被保险人的常住中国大陆,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配偶,以及投保时年龄不超过21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以下各条中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