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相互保险的变迁与启示——基于保险学与法学融合视角的考察
在全球保险体系中,相互保险作为一种历史悠久、以成员互助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曾在许多国家的保险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不仅是保险的原生形态,更肩负着完善风险治理体系、提升市场效率与公平性、推动保险业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共同富裕的重要使命。然而,我国相互保险历经四十余年发展,市场份额仅约0.2%,面临公众认知不足、融资渠道不畅、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法学层面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保险法》对相互保险的规定呈结构性缺失,进一步限制了其发展。日本相互保险从诞生、繁荣到衰退的历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比较法经验与制度反思样本。
一、相互保险的本质与全球格局
相互保险的本质是通过成员间的互助契约,构建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与股份保险公司以资本逐利为导向不同,相互保险强调身份归属的封闭性、治理结构的民主性与利益分配的普惠性。其运行遵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相互扶助原理,早期形态可追溯至古罗马丧葬互助组织与中世纪行会互助组织。
据最新统计,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已达1.41万亿美元,在发达保险市场占比32.5%,新兴市场占比2.7%。相比之下,我国相互保险市场份额仅为0.2%,在制度供给、公众认知、融资模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短板,尚未形成与股份保险公司互补的差异化路径。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相互保险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虽初步确立基本理念与核心原则,但仅涉及准入条件与基础治理框架,对危机处置、组织形态转换等关键制度未作规定,导致实践中监管套利与风险累积并存。《保险法》第五轮修订为相互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机,但理论研究匮乏制约了立法推进。日本相互保险的经验,恰可为我国破解困局提供分析框架。
二、日本相互保险的兴起:制度土壤与繁荣逻辑
(一)起源与早期发展
保险的原始形态是互助组织,依托“相互扶助原理”运行。17世纪精算技术成熟后,现代相互保险组织开始出现。19世纪,商品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完善与监管支持促使相互保险高速发展,生命、船舶、火灾等保险业务多以相互保险形态展开。
日本对保险公司的形态规制始于1899年《商法施行法》,规定非股份公司不得经营保险。1900年《保险业法》首次承认相互制为保险公司形态。1902年设立的第一生命相互保险公司,承载了早期日本保险人对相互保险的愿景:
确保经营安定,以高费率高分红避免无意义价格竞争;
优先返还投保人利益;
以中产阶级为对象整备低成本销售组织;
推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治理。
至二战前,日本仅有第一生命、千代田生命、富国生命三家相互保险公司,奉行实费主义,在费率与分红自由的环境下,实现实质保费低于股份保险公司。
(二)战后繁盛的三大因素
二战后,日本保险业在废墟上重建,相互保险得以繁盛,其动因有三:
1. 政策推动
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选择以相互保险为主轴恢复生命保险业,原因包括:
相互保险的非逐利性契合相互扶助与成员自治;
生命保险的长期性适合相互保险的资金自然沉淀,无需依赖外部股权融资;
相互保险的地域嵌入性有助于快速重建国民风险保障网络,弥补战后社保缺位。
1948年金融重建完成时,13家股份生命保险公司转为相互保险公司,相互制生命保险公司数量增至16家,占全部生命保险公司的80%。损害保险因需应对间歇性巨大风险、常需外部资金调用,仍以股份公司为主。
2. 社员自治的制度土壤
相互保险公司所有权制度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由股东出资形成资本金,相互保险公司由基金提供者出资形成基金。最高意思决定机构为社员总会/社员总代会,每个社员享有一个议决权(《保险业法》第37条)。所有权人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合一,使社员在公司治理中采取集体行动监督管理层,保障经营健全性。
3. 实费主义与动态精算
实费主义的核心是年度决算后根据实际赔付率进行分红调整,初期按预估风险收取基准保费,年度末多退少补。这使投保人能以更低成本享受保险服务,并降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上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较稳,亏损时可依次动用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必要时减额赔付或借债补偿,后续用盈余偿还。股份保险公司则受保险合同约束,不能减额赔付或要求补缴保费。
(三)战后型保险系统的制度隐忧
战后型保险系统以保护业界、防范破绽、维护市场安定为目标,放弃市场定价机制,采用认可制行政,通过商品、费率、资金运用、销售等全面规制限制竞争。这虽带来稳定性,却导致系统非效率:保险公司丧失经营自主性,竞争转向渠道与规模利益,相互保险随之异化。
1. 民主治理溃败
社员数量达千万级,加剧“委托—代理”困境。管理层通过社员总代会制度架空民主决策,形成实质独裁。社员监督成本高、收益体量小,“搭便车心理”蔓延,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2. 行政扭曲风险定价
“同一商品,同一价格”原则使相互保险与股份公司采用事前确定保费,价格竞争不完全,投保人被征收高于实际所需的表定保费。保险行政严格限制相互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分红,多余资金滞留公司内部,相互保险优势难以发挥。
3. 融资受限
相互保险资金主要来自社员保费与外部借入,规模有限,留存收益、盈余票据、再保险等方式难以满足融资需求,内生发展受限。
三、日本相互保险的衰退:破产浪潮与体制成因
泡沫经济崩坏后,日本保险业在存亡危机中“打破刚兑”,转轨自由化以释放风险,却成为相互保险破产潮的导火索。大量相互保险公司转为股份公司,现仅余明治安田生命、住友生命、富国生命、朝日生命、日本生命5家相互保险公司,虽保留形式,但规模化发展使其相互保险特殊性逐渐“消亡”。
(一)破产浪潮与制度应对
1997—2001年,日本生命保险业经历破产潮,7家保险公司破产,占总份额10%以上。1997年大藏省对日产生命相互保险公司发出停业通知,开启破产潮序幕。随后东邦生命、第百生命、大正生命(股份)、千代田生命(相互)、协荣生命(股份)、东京生命(相互)相继破产。
破产主因在外部:经济环境剧变下利差损严重,生命保险业定价不充分。相互保险公司占多数,故破产主体以相互保险为多,但并非相互保险本身比股份公司更脆弱。
(二)衰退的体制成因
利差损与定价缺陷
泡沫破裂后长期利率骤降,寿险公司此前销售的高预定利率产品形成巨额利差损,相互保险因资金沉淀特性更易受冲击。
治理结构失效
民主治理名存实亡,管理层追逐规模与短期利益,忽视风险控制,社员监督缺位加剧风险累积。
行政规制僵化
费率与分红限制使相互保险无法灵活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失去实费主义优势。
融资瓶颈
相互保险无法通过股权融资快速补充资本,面对巨额利差损与偿付能力压力,只能依赖借债或转为股份公司。
四、对我国相互保险发展的启示
(一)完善法律体系,填补制度空白
我国《保险法》对相互保险的规定过于简略,应借鉴日本经验,在《保险法》修订中增设相互保险专章,明确设立条件、治理结构、危机处置、组织形式转换、盈余分配、社员权利义务等核心规则,提升规范层级,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二)构建差异化发展路径
相互保险应发挥成员共治、利益普惠、长期资金沉淀优势,聚焦中低收入群体、特定行业或地域的风险保障需求,与股份保险公司形成互补,避免同质化竞争。
(三)优化治理与激励机制
防止“委托—代理”困境与内部人控制,可引入外部独立董事、第三方审计,建立社员参与的绩效考评与问责机制,降低监督成本,激励社员积极参与治理。
(四)灵活风险定价与分红机制
在监管框架下允许相互保险根据精算结果动态调整费率与分红,恢复实费主义优势,使投保人共享经营盈余,增强产品吸引力。
(五)拓宽融资渠道
探索发行相互保险专属债券、引入互助基金、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缓解资金约束,提升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公众教育与认知培育
通过宣传相互保险的互助本质、普惠优势与成功案例,提升公众认知度与信任度,扩大参保面。
五、结语
日本相互保险从明治时期的萌芽,到战后依托政策与制度优势迅速繁荣,再到泡沫经济后陷入破产潮与衰退,其历程揭示了相互保险在制度供给、治理结构、风险定价、融资模式等方面的深层逻辑。我国相互保险目前尚处初级阶段,面临法律缺失、认知不足、融资梗阻等挑战。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保险法》修订中系统构建相互保险制度框架,优化治理与激励机制,恢复实费主义与民主治理优势,拓宽融资渠道,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之路,使之真正成为完善风险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与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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