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办法》修订
为优化行政处罚执法方式,持续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高质量开展,4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注重衔接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策、管辖及外部协同、调查取证、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送达、罚款缴纳、主动纠错程序、跟踪评价机制等;二是注重回应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要求,如完善行政处罚目标、扩展行政处罚对象、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完善数字化建设等规定。
此外,《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办法》的修订实施,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引导金融机构形成正确的行为预期。(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一季度险企偿付能力整体向好
截至5月13日,有75家寿险公司和85家财险公司披露了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整体来看,险企偿付能力呈向好态势。其中,在公布评级的85家财险公司中,6家得AAA,比上季度增加3家,分别为广东能源自保、英大财险、美亚财险;在公布评级的74家寿险公司中,9家得AAA,比上季度增加5家,分别为中英人寿、中意人寿、同方全球人寿等。同时,有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提升至B类及以上,成功摆脱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困境。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3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在已披露报告的160家保险公司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监管要求。不过,仍有1家寿险公司和4家财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偿付能力未达标。
在业内人士看来,长期利率中枢下行是大趋势,保险机构要重视保险主业盈利的重要性。随着资本约束机制加强,保险公司应从规模控制、结构调整、产品定价、资负匹配等方面优化精细化水平,并通过提升SARMRA评分等手段缓解偿付能力压力。多管齐下补充资本仍是当务之急,预期行业会持续通过资本补充债和永续债等外源性方式补充资本。(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亟待开发
5月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力争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助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在深入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方面,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保险业务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董事会、管理层要定期研究业务发展情况,明确专门部门牵头统筹推进。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保险统计,提升客户信息收集、识别准确度,建立健全内部数据库,夯实数据统计基础。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制定保险条款,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促进保险产品更加契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际需求。
在丰富保险产品服务方面,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推广适应小微经营主体需求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突发灾害、货物运输等方面的风险防范能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产品。发展适合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领域的小微经营主体提供专属保险和服务。提高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咨询、核保、理赔等环节的服务效率和线上化程度,适当简化承保手续和材料要求,提高理赔时效性。(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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