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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16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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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可能是空谈!继江苏、浙江等地明确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后,又一地对此进行了明确。近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与8家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同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协助执行机制的备忘录》,就强化执行协助、破除信息壁垒、贯通对接渠道、提升工作质效等方面达成共识。多地明确人身险产品可强制执行,据了解,近年来,当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以规避执行。目前,已有多地明确人身险产品财产利益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相关事宜。业内一位律师表示,这些地方的相关规定大同小异,都贯彻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优先,兼顾保单人身权益”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上述业内律师认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能不能“避债”?应避免误导消费者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看一下。此前有案例显示,被保险人王先生通过保险合同将保险金转移给了儿子小王,而债权人老李主张用保险金清偿债务,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有些人认为只要购买了人寿保险,就能够实现财产转移,欠债不还,真的是这样吗?“欠债还钱”是一个合法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保险合同作为现代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是没有区别的,总体上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针对保险产品这类财产的执行,缺乏具体细则,不同的法院以及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保单价值与存款具有相似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此保单价值也可以参照银行存款强制扣划。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合同,扣划保险的现金价值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为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制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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