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约业务人员在解约半年后才可重新和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简称二次签约),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解约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二次签约的业务人员原则上职级不得高于正式业务员,不享受新人利益,其推荐人不享受 增员利益。
2. 业务经理经考核后降为非经理职级或解约,营业组回归原育成组;原育成组不存在的,回归到原育成人的上一级育成人,依次类推(以直辖部为限)。如已无育成关系存在,回归到营业部经理直辖组。
3. 该营业组主管由于异动,与原育成人不在同一营业部的,其营业组不再回归原育成人,而直接归属到营业部经理的直辖组。
4. A 育成B,B育成C,则A 与B、B 与C 形成直接育成关系,A与C形成间接育成关系。
5. A 业务经理直接育成B 业务经理,当出现A 的职级仍为业务经理,而B 的职级为高级业务经理时,则A 不再享受对B 的直接育成津贴,但保留直接育成关系。A、B均为高级业务经理(含)以上职级时不受此限制。
6. A 业务经理育成B 业务经理,B 业务经理育成C 业务经理,若B 降级为非业务经理层级,A 不再享有B的育成津贴,B 也不再享有C的育成津贴。
7. 因生育、疾病请假者,在维持考核时,扣除请假时间,以实际参加会议培训时间作为考核时段按比例进行考核(不足1/3者不进行维持考核,但可参加晋升考核);
8. 业务人员当月请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待遇不变;请假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管理津贴按比例给付(1-请假天数/当月工作日天数);
9. 自解约当月起解约人员不再享受在职时所享受的各类佣金、津贴、福利,也不再参与各类竞赛、评奖,不再享受竞赛、评奖活动的奖励。在解约当月仅可获得初年度佣金和续期收入。
10. 继续率考核指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
11. 个人季度奖金于每年 1 、4 、7 、10 月发放。签约满12个月的正式业务员及以上职级在第一次发放个人季度奖金时,如有当季不满3个月的情形,则按实际展业时间计算月均FYC,再按照对应提奖比例计提个人季度奖金。
12. 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若当月个人FYC 低于500元(不含综合开拓和个险卡单业绩),不享受当月的职务津贴。
13. 若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发生契约替换现象,则在代理人新契约保单的利益中扣除所替保单的佣金,扣完为止,新单保费多出部分可计入单位及个人的考核业绩,但不计件数,如果首年度佣金已发放的,应于次月予以扣回。
14. 降级试用业务员从降级当月起初佣按80%发放,若再次转正,奖励降级期间未发放部分初佣。
15. 自2016年4月起,各职级晋升按照2016版《基本法》标准执行,维持标准2016年按照2013版超A类《基本法》执行,2017年开始按照2016版《基本法》 标准执行。(晋升实动人力标准为500C,16年维持实动人力标准为300C)
16. 依据公司保险条款,公司为各级的业务人员(未满60 周岁的)提供意外、身故、住院医疗和重疾保障(其中重疾保障的投保年龄最高为70周岁)。
17. 公司对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的业务员符合条件者提供养老公积金,养老公积金的计提公式为:
业务经理:直辖组管理津贴*提取比例
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直辖部管理津贴+直辖组管理津贴)*提取比例
18. 长期服务津贴:公司从正式及以上职级业务人员所代理的寿险合同第3个年度起,每年从该合同当年度保费中提取2%作为长期服务津贴留存。业务人员可依据其在公司的服务年资(从最近一次签约起算),在60周岁时按服务年资比例首次领取,之后每5周年可领取一次(按服务年资比例扣除已领取数),直至解约时(因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被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者除外)全部领取;若解约时未满60 周岁,则在解约时按服务年资比例发放。
19. 社会保险费补贴: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每月提供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其个人负责向相关政府机关交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补贴计提公式=当月个人职务津贴*30%
20.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的条件为:
业务经理:直辖组月FYC≥10000
高级业务经理及以上职级:直辖部月FYC≥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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