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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弘扬**文化,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保险宣传员的工作职责、日常管理、品质管理、待遇、考核、等规定,保证宣传员队伍质量,提高服务品质,特制定《**人寿保险宣传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宣传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保险宣传员的聘用条件,从事**文化传播、个人寿险客户介绍、服务、增员介绍等工作的保险宣传员。
第三条 宣传员的工作规范、日常管理、考核、待遇、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为维护公司在市场中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在打造一支高素质宣传员团队的同时,保障宣传员队伍的健康发展。特规定宣传员聘用的基本条件如下:
1、年龄20-60周岁;
2、学历:初中及以上学历(含);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富有责任感,富有爱心,积极乐观,企图心强,乐于助人;
4、当地居住满2年以上;
5、无违法违规犯罪记录;
6、取得公司颁发的宣传员证书,并将身份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各级业务单位及人员在进行招募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就宣传员的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尊重宣传员的知情权;
2、未经许可,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增员广告;
3、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
4、不得在未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取得营销员从业资格之前,有任何的销售行为。
第六条 保险宣传员须接受其所在营业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其工作职责为:
1、 介绍公司的企业文化和背景,传播保险知识,为业务员介绍准客户、准增员,邀约人员参与公司举办的各项活动;
2、 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3、 按公司规定时间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各项活动;
4、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各级主管的日常管理工作;
5、 完成考核指标。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保险宣传员的积分管理:
一、
加分
1、
公司招募宣传员个人资料录入系统后一次加基础分10分;
2、
每月至少参加2次(含2次)公司组织的会议或培训,每次加5分。不满2次的不得加分;
3、
带准客户、准增员参加公司举办的产说会、创说会按5分/人加分;
4、
准增员成功与公司签约成为业务员按20分/人加分;
5、
准客户成功购买公司产品按2分/千元保费加分。
二、
减分
1、
公司组织培训或会议,每缺勤1次减5分;
2、
在宣传中有不实或误导现象,未构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减10分;
3、
全月未有邀约参加产说会、创说会人员的,每月减10分;
三、
积分考核
1、
宣传员积分按次加减,在活动结束后现场录入磁卡,每月统计公示一次;
2、
宣传员每月初可选择将积分兑换为礼品,兑换所使用过的积分对应扣减。也可选择不兑换,则积分累计计入下月;
3、
宣传员积分每三月考核一次。考核累计不达40分者,取消宣传员资格,收回证书、磁卡,所有积分可以一次兑换礼品。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中支公司寿险营销部,未尽事宜,由营销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后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注:1、积分兑换礼品由个机构自行设定
2、建议机构可为宣传员赠送意外卡单(或用积分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