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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臻安倍致终身寿险条款费率产品说明现金价值.zip

  • 更新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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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臻安倍致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臻安倍致终身寿险合同”。一、产品基本特征1.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有效保险金额保险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3.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1.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1)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1.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①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②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③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Ⅰ后所得到的年龄。

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产品说明书仅对责任免除情形进行列举,保险合同中存在其他可能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已采用背景突出方式显示,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认真阅读。5.投保须知5.1投保范围投保年龄:28天(含)至75周岁(含)5.2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5.3交费方式年交、月交5.4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6年交、10年交6.保单贷款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保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保险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7.减额交清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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