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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i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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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阳光人寿附加i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台同构成阳光人寿附加主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却合同有关的投保文性、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康立与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加合同成立日期在生效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本附却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裁明,保单年度(见11.1)、保单用年日(见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3)均以生效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雨却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附却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静范国为О周岁(见11.4(须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就赎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之日(见115)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是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村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廿证件(见116)·自我们牧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附却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附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自本际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毅明-22菡本保险金本翔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c险凭证上我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3保险责任在本附却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用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日内,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2)、“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用加合同保验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春(见11.7)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31重大我料保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8)专科医生(见11.9)确诊初次发生险金本附却合同约定的重大浆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却合同的基本保险金新给付重技润保险金。本用如合同终止-在本阳加合同保险期向内,重大我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2.32轻斑族焖保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族病前。

经我们认可的医险金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族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族病保险金,轻症挨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蹉续有效-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贵任免障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淡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昔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等品(见11.10》;(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11)、无合法有效鸣驶证变驶(见11.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1.13》的机动车(见11.14);(6》被保险人感腩焚进情情弯晚血艾进病(见11.15)(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n(见11.16)、早事冲突(见11.17) .恩(见11.18)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我病(见11.19),先天性育形、变卷或换色体异常(见11.20(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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