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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尊贵金账户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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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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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4 犹豫期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本主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本主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本主合同终止时止,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10给付养老年金,但如果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已超过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则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养老年金。我们给付养老年金后本主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本主合同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年 金首次领取日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时间作为本主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但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养老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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